国家医保局:《医疗保障稽核管理暂行办法》

作者:易联众

9月6日,国家医保局发布《医疗保障稽核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《意见稿》)。

《意见稿》指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医疗保障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医保协议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,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协议提供规范服务,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合法待遇。经办机构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控系统,做好事前提醒、事中预警、事后监管,将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参保人员(含在本地就医的异地参保人员)就医购药信息等纳入稽核范围。

《意见稿》要求经办机构对下列内容实施医疗保障稽核: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医保协议、落实医疗保障政策情况,包括就医和购药管理、医疗服务、价格管理、支付范围、支付标准、支付方式、费用结算等规定的执行情况;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医保协议、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数据和资料,包括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,药品、医用耗材的“进、销、存”数据,与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有关的处方、病历、治疗检查记录、费用明细、会计凭证、财务账目等;定点医药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、药品、医用耗材等费用情况;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情况及遵守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情况;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医保协议的其他情况,相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况;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。

来源:国家医保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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